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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、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

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



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和员工的行为,维护基金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,结合基金会章程与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;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,基金会依本制度管理员工。

第二章 招聘

第三条  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。

第四条  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、全面考察、择优录用、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。

第五条  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人计划、员工培训、职称评聘、考勤统计、员工考核与奖惩等方案;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、聘用、调配、解聘、辞退、开除等各项人事手续。

第三章 试用

第六条  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,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。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,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,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。

第七条  试用期内,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的,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,并进行工作交接。

第四章 管理

第八条  基金会所有员工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,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维护基金会声誉,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。

(二)保守基金会的机密,不得假借基金会的名义招摇撞骗,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。

(三)加强自身品德修养,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、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。

(四)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及任务的资格条件及完成聘期任务的能力,对实行职(执)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,要符合国家对职(执)业资格的要求,具有相应的职(执)业资格。

(五)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第五章 培训

第九条  员工培训内容包括外出培训、进修、学习以及内部培训和在岗学习。

第十条  外出短期培训,由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,持培训通知向秘书长处报告,经秘书长批准后,方可参加培训。

第十一条  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、进修费、差旅费以及补助等费用,参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报销。

第六章 考勤

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在规定出勤日,要按时上、下班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;每月累计迟到3次,或者年度内累计迟到10次,将计入年度考核。

第十三条  基金会员工请事假,一律写请假条。请事假在一天以内的,由部门负责人批准;三天以上的,由秘书长批准;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批准。

第十四条  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(出境),需报秘书长、理事长批准后,按规定办理出国(出境)手续。

第七章 休假

第十五条  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,如员工因工作安排,不能在法定假期当日休假,可获得国家规定的报酬。

第十六条  按照国家规定,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;员工年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待产及哺乳假、丧假、工伤假等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八章 待遇

第十七条  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,基金会按照岗位性质支付员工劳务报酬。

第十八条  员工薪结构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构成。

(一)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。将现行的住房、交通、午餐等补贴、补助纳入固定工资中,具体以薪档表的形式呈现。

1. 基本工资。是指员工所在岗位层级对应的固定工资。

2. 岗位工资。是指依据岗位价值、员工胜任力、员工绩效等多重因素核定的体现岗位与任职者差异的工资。

(二)浮动工资由绩效工资和其他专项奖金构成。

第十九条 员工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,参照执行北京市每年发布的标准。

第二十条  国家法定休假日期间,员工薪金及津贴照付。

第九章 考核

第二十一条  基金会内部实行年终考核制度。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,对德、能、勤、绩全面考核。考核分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级。以此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,对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,对考核不称职的员工予以辞退。

第十章 奖惩

第二十二条  对于在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卓越贡献的员工,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。

第二十三条  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,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实施奖惩。

第十一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制度自第一届1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。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