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8、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
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
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,建立公平合理、按劳分配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薪酬由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。
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、资历、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。
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,根据各部门职能、承担的工作责任、完成的工作量、基金会年度完成的筹款任务及完成筹款任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考评。
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1. 每月病假累计5天以内(含5天)的,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。
2. 每月病假累计5至10天(含10天)的,扣发当月全勤奖,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绩效工资。
3. 每月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,不计发当月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。
4. 年度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之和,下同)的 90%;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,发基本工资。年度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的,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%;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%。
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发放:
1. 事假 1 天,扣除当月全勤奖 200 元,事假 2 天,扣除当月全勤奖400 元,事假 3 天及以上当月全勤奖励为零。
2. 每月事假累计 4 天至 5 天(含 5 天)的,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。
3. 每月事假累计 5 天以上的,不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。
4.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计发当年奖励绩效。
第五条 占用周末和节假日加班、外出开展活动的,经领导批准, 可以调休或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工资补偿,外出参加单一活动原则上不超过 3 天。培训、学习、考察、出国等情况不予调休及工资补偿。
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工作人员婚假、丧假、年休假期间薪资不变。如因工作忙碌,确不能休年假的,可根据国家规定,进行工资补偿。
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、养老保险金、医疗保险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。缴纳比例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“五险一金”中涉及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, 由基金会在其薪酬中代为扣缴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第一届1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