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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、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

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



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
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,建立公平合理、按劳分配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薪酬由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。


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、资历、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。

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,根据各部门职能、承担的工作责任、完成的工作量、基金会年度完成的筹款任务及完成筹款任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考评。

第三条 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
1.       每月病假累计5天以内5的,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。

2.       每月病假累计51010的,扣发当月全勤奖,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绩效工资。

3.       每月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,不计发当月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。

4.       年度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之和,下同)的 90%;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,发基本工资年度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的,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%;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%。

第四条 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发放:


1.       事假 1 天,扣除当月全勤奖 200 元,事假 2 天,扣除当月全勤奖400 元,事假 3 天及以上当月全勤奖励为零。

2.       每月事假累计 4 天至 5 天(含 5 天)的,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。

3.       每月事假累计 5 天以上的,不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。

4.       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计发当年奖励绩效。


第五条 占用周末和节假日加班、外出开展活动的,经领导批准, 按照家规给予资补参加一活原则不超过 3 培训学习考察出国情况予调及工补偿。

第六条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工作人员婚假、丧假、年休假期间薪资工作能休假的据国规定工资偿。

第七条 本基金会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、养老保险金、医疗保险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。缴纳比例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“五险一金”中涉及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, 由基金会在其薪酬中代为扣缴。

第八条 度由基金秘书负责,事宜据国有关定以本基会有规章度执

 本制度自第一届1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